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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律辨析:贪污和挪用公款

发布:2013-04-03    来源: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在法律里,很多罪名容易让考生混绕,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现针对几个突出点作出解释:
一、贪污罪:
1.认定本罪的关键有三点:一是主体性质,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客观方面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是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暂时地使用。?
 
2.关于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 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 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3.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原则上为公共财产。关于公共财产的范围,应 参《刑法》第91条的规定。同时,还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当行为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等国有单位的委托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时,其贪污罪的对象仅为国有财产而非其 他公共财产;
 
  二是并非所有的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都为公共财产,非公共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贪 污罪的犯罪对象,即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所在的非国有性质 单位的财产而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可能不属于公共财产。4?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 公,数额较大的,也应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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