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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法律常识每日一题(48)

发布:2015-06-10    来源: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提醒2015年黑龙江省考已经启动,笔试拟定于6月27日。要想取得好成绩,必须要提前规划复习,考前可结合最新批次的2015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用书做好备考工作。   
      1.张某看到楼道里的灯线接到了自家的电表上,误认为是电工李某干的,就到李某家大骂,引发一场混战。结果张某的哥哥被李某打断了四颗牙齿。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承担六成的责任,赔偿三万余元。这件事告诉我们(    )。
  A.违法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刑事制裁
  B.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C.公民应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D.我国法律不保护违法犯罪分子的权益
  2.
  在犯罪客体的分类中,把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称为(  )。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直接客体
  D.间接客体
  3.
  投保人为了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意杀害被保险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法院应对投保人(  )。
  A.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B.以保险诈骗罪定罪
  C.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定罪,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D.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
  4.
  李某酒后驾车在市内狂奔,连续冲撞数部车辆和行人,造成了一人死亡和多人受伤。李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严重危害了(  )。
  A.公共安全
  B.社会管理秩序
  C.社会进步
  D.国家安全
  5.
  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发生
  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C.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未发生
  D.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www.hljgwy.org)提供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 C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制止不法侵害,所以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反击,而不能反击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友);正当防卫的强度需与侵害行为的强度需基本相适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给不法侵害人带来重大损害。
  本题张某到李某家大骂,李某的暴力反击行为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故本题正确答案选择C项。
  2.答案: B
  解析:
  在刑法学中,通常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故正确答案为B。
  3.答案: D
  解析:
  《刑法》第198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杀害保险人,然后骗取保险金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实行并罚。故正确答案为D。
  4.答案: A
  解析:
  《道路安全法》规定,醉酒驾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大类中的危险驾驶罪。如果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还会处以拘役等刑罚。在本案例中,李某应当是醉驾并且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面临刑罚。故正确答案为A。
  5.答案: B
  解析:
  我国《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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