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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龙江省公务员面试热点:正确释法保障“生命通道”的畅通

发布:2015-07-27    来源: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ljgwy.org/)为大家带来:2015黑龙江省公务员面试热点:正确释法保障“生命通道”的畅通请仔细阅读。   
       人们常用“时间就是生命”来比喻时间的宝贵,在现实生活中的某些场合,例如对人身伤害的急救,时间的确意味着生命,此时,以分秒记的时间长度,往往决定了一个鲜活生命的去留。保障救护车执行救护任务时的优先通行权,就是保障“生命通道”的畅通。
  救护车优先通行是如此重要,有必要通过法律来加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然而,现实生活中,救护车在救护过程中,却少有车辆主动避让,甚至发生故意阻挠救护车通行的恶性事件。有人因此批评法律的规定过于模糊,且缺乏对不让道行为的惩罚性措施的规定。
  这种批评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种论调。一个社会问题或者纠纷未能得到合理解决时,人们习惯于将之归咎于立法的不足,却鲜有从司法环节去寻找问题。在我看来,“法律漏洞”通常产生于法律解释的不足和执法的懈怠。在很多情况下,所谓的“法律漏洞”事实上是不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在第五十三条规定了救护车的优先通行权,而且在第八十八条至第九十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扣留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显然,在道路上对执行紧急救护任务的救护车不避让的行为,就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行为,这种情况完全属于上述罚则的适用范围。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明确保障救护车的优先通行权。该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不仅如此,刑法也没有缺位于救护车优先通行权的保障。阻碍或者不避让救护车通行从而导致患者死亡或者严重身体伤害的行为,即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可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辱骂、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医疗急救人员实施救治的,也可能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总之,保障救护车优先通行权的立法体系是完备的。
  据报道,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正在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进行审议,该草案中规定,对于侵犯救护车优先通行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无权创设新的刑法规范(即规定罪状与刑罚的规范),这种被称为附属刑法规范的规定的功能仅在于法律适用的指引,其意义是提醒地方司法机关注意:对于侵犯救护车优先通行权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救护车优先通行权的钥匙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只有司法机关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并且严格执法,才能赋予救护车优先通行权的法律规定生命力,救护车的优先通行权也才能真正得到现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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