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 时政要闻 >> 重要新闻

《公务员法》如何规定公务员处分?

发布:2017-09-06    来源: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处分有哪些?看《公务员法》如何规定。
  公务员的处分
  公务员处分的种类:警告(6月);记过(12月);记大过(18月);降级(24月);撤职(24月);开除。
  处分期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涨工资(警告除外)。
  撤职应降低级别待遇,已经退休被撤职的只减待遇。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得恢复原级别职务
  《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提醒考生:机会是有限的,考生一定要抓住每次得之不易的机会,从现在开始全面准备,做好复习规划,脚踏实地的走好每一步,相信大家一定能在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收获令人满意的成绩,实现行测、申论高分,华丽转身,实现公职梦想!
 

点击分享此信息:
没有了   |   下一篇 »
相关文章相关文章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7 http://www.hlj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5022290号-23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