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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死刑简介

发布:2018-06-06 09:37:0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8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死刑简介
  死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也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虽然,大家都听说过死刑制度,但《刑法》中有关死刑的若干细节性规定,还是有必要进行总结,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和记忆。
  一、死刑的适用对象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第49条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的执行
  我国死刑的执行方式有两种,一是死刑立即执行,一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死缓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而不是独立的刑罚种类。在当今民主社会,人权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为了保护犯罪分子的人权,我国《刑法》规定对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都必须经过严格核准后,才能适用。接下来我们将对死立执和死缓两种制度进行分别介绍。
  (1)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死立执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法院。
  (2)死刑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应采取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3)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核准: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执行:根据《监狱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
  三、死缓期满后的处理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附:死刑总结表格
死刑限 制 适用条件限制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适用对象限制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适用程序限制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死缓可以由高级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执行方式限制 1.立即执行
2.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执 行 死刑立即执行



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行为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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