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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龙江法律知识:事业单位常考点之司法

发布:2018-06-06 09:47:48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8黑龙江法律知识:事业单位常考点之司法
  通过对历年事业单位考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理学一直都是必考章节之一,法理学向来被很多考生认为生涩难懂,那么我们今天就司法这个常考点帮助各位考生分析一下考法。
  (一)司法的概念
  司法,又称为法律适用或者司法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违宪案件的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本处重点掌握司法的主体,既法院和检察院。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司法权。
  (二)司法的特征
  与立法、执法相比较,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中立性。司法是一种裁判活动,要求法院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地对待诉讼当事人和控辩双方,力求不受立场限制地做出准确判断。
  2.权威性。司法机关的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司法裁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3.被动性。司法过程的启动总是以具体案件的发生为前提,在大多数案件中,司法活动必须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来启动。
  4.独立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
  本处重点掌握司法的四个特征。首先,不要与执法的特征(主动性、广泛性、具体性、单方性、强制性)记混;其次,区分四个特征的区别,尤其是独立性,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如果考试中,选项为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干涉,就是错误的。
  (三)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1.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
  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指由我国法的本质决定的,司法工作在质量和效率方面所应达到的标准,它包括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等内容,这些标准也是我国长期来社会主义法律实践的经验总结。
  2.司法的基本原则:(1)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4)专门机关工作和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5)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本处简单了解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即可,近期考察较少。
  (多选)1.下列属于我国的司法机关的有( )
  A.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B.陕西省公安厅
  C.中共成都市纪委
  D.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答案】AD。解析:司法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包括公安机关和纪委,故本题答案为AD。
  2.法的执行,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
  【答案】B。解析: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主要指的是司法,并不是执法。故本题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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