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2018黑龙江事业单位考试: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一、宪法
每一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二、法律
1、狭义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类法的渊源。
三、行政法规
1、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2、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属于规范性的,也属于行政法规之列。
四、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五、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六、民族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全国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之后才生效。【注意:只有人大,不含人大常委会。】
点击分享此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