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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丈夫或妻子能否独立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2018-07-05 09:55:35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婚后丈夫或妻子能否独立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大家带着题目当中的问题先思考一下到底“婚后丈夫或妻子能否独立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这既是考试当中常常涉及到的问题,也是咱们现实当中比较关心的事宜。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兼采用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故本节讨论的这个问题是法定财产制之下夫或妻能否独立处理的共同财产。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去了解一下哪些财产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4、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注意: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天然息和法定孳息仍为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产生的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5、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6、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7、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8、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烟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9、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份共有。份额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已经确定下来了,那到底婚后丈夫或妻子能否独立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答案不是绝对的不是更不是绝对的是,要分情况来考虑。第一,根据婚姻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利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妻互有“家事代理权”(钥匙权),即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独立的决定权,无须经过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一定是要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妻子去超市花万元巨款购买年货,此行为有效。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是,他人有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张表见代理或者主张善意取得。比如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3000万豪宅送给情人,此该处分行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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