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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民法》中关于监护相关知识点

发布:2018-07-05 09:57:55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8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民法》中关于监护相关知识点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未成年人和需要保护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为监护人,受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人为被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父母擅自使用其孩子财产炒股的行为。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如6岁甲受到人身侵犯,其父亲代替甲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6岁的甲的父亲对家实施虐待,被相关部门撤销其监护资格并受到法律制裁。
  三、监护类型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①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注意: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离婚后父母仍然为法定监护人,仅监护责任的轻重不同)。如甲的父母乙和丙离婚,法院将甲判由乙抚养,但乙常年出差在外,乙将甲放在父母丁和戊处照看,最后甲的监护人仍然是甲的父母乙和丙。
  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让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未成年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这里注意顺序的问题,以及组织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
  ③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如一个成年的男性精神病人,其监护人首先是他的妻子,若他没有妻子或妻子没有监护能力,则再选择他的父母、子女。
  ②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3、(通过协议确定的)法定监护
  《民法总则》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注意:未成人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时,不能通过协议确定法定监护)如6岁的甲,其爷爷是甲的监护人,爷爷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甲的监护人。
  4、指定监护
  ①概念: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包括争当监护人和推脱监护职责),又不能协商确定监护人时,由有权机关指定监护人的制度。
  ②程序:1、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
  ③临时监护:依照(前述程序确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5、遗嘱监护
  ①概念:《民法总则》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注意这里只有被监护人的父母才有权限,其他人没有)
  ②成立条件:1、遗嘱监护适用对象:既包括父母的未成年子女,也包括其行为能力存在欠缺的成年子女。
  2、遗嘱应当由最后行使监护权的父或母一方作出。
  6、意定监护(成年协议监护)
  ①概念:《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由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如甲在与乙签订协议时是正常的成年人,五年后甲成为精神病人,则乙是甲的监护人。
  监护的分类在民法监护制度中比较重要,也属于高频率的考点,注意监护的顺序和每个分类的名称。最后祝大家备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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