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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民法常识(一)

发布:2018-12-28 14:51:44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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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2条 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第3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具备的条件①年满18周岁②能辨认自己行为两个条件,能够从事一切民事活动,由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第4条 公民16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可以把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5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①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②能辨认部分自己行为,只能从事与其智力精神状态相符的活动,智力范围内自己承担民事责任,超出则由法定代理人承担。

  第6条 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①未满10周岁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民事责任由法定代理人承钽

  第7条 监护是指由一定的自然人或组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管、保护等法律制度,是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的必要补充

  第8条 监护人可以归纳为三类:①近亲属;②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③有关单位、组织和民政部门

  第9条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旳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第10条 满足①下落不明满4年;②意外事故满2年;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任何一条件即可申请宣告死亡

  第11条 法院宣告其死亡,结束被宣告死亡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且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继承、婚姻关系解除

  第12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第13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14条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讼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旦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或者变更权,则被撤销或者变更部分的行为,视同无效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第15条 可撤销民事行为类型包括:(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乘人之危;(4)欺诈、胁迫

  第16条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相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17条 物权的特点:①物权是绝对权 ;②物权以物为客体(动产、不动产、原物、孳息);③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④物权具有排他性

  第18条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

  第19条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基于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必须或者应当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或能够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第20条 公信原则,指交易中的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地信赖公示,即使公示权利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第三人仍能取得物权

  第21条 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22条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第23条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第24条 侵权行为之债是如果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25条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为不当得利。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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