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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宪法十大考点1

发布:2019-03-01 16:28:26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是宪法十大考点1,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18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用书(免费赠送200+课时在线听课,2万道题在线刷题、200套真题在线模考)点击订购)。

  考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下午3时52分。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高票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共21条,内容包括: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修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等。


  考点二:序言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考点三:总纲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考点四: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考点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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