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 >> 专业考试 >> 其他

2019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刑法抢劫罪考点

发布:2019-04-12 13:41:04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是刑法抢劫罪考点,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19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用书(免费赠送200+课时在线听课,2万道题在线刷题、200套真题在线模考)点击订购)。

  在事业单位和三支一扶的考试当中,财产类型的犯罪,是我们刑法的重中之重,而这其中抢劫罪的考察频率更是十分之高,那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题来了解一下抢劫罪的常考点有哪些。

下列情形中成立抢劫罪的是( )
A、张某乘坐出租车后,司机要求其支付车费,张某遂对司机使用暴力,迫使司机放弃了车费。
B、15岁的小王将一瓶矿泉水藏在怀里,对银行的工作人员说:“给钱,不然我就引爆手榴弹”,银行工作人员遂将钱给了小王。
C、张三买了一把水果刀放入自己的背包内,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女士背的包十分昂贵,遂起歹意,趁其不备,一把将包抢下之后逃跑。
D、李四某晚潜入本市的富豪王五家中盗窃,过程中因动静太大将王五吵醒,李四为了逃跑遂将王五打趴在地。
【答案】ABD。解析:选项A中,张某为拒付车费而当场使用暴力,迫使出租车司机放弃债权,根据刑法的规定可知,抢劫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性利益,此处出租车司机被迫放弃的就是自己的财产性利益,因此张某构成抢劫罪。选项A正确。选项B当中,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小王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胁迫的一种,足以压制银行工作人员的反抗,最终交出财物,构成抢劫罪。故B选项正确。选项C中,根据《刑法》第267条之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张三不是为了犯罪准备的凶器,所以不构成抢劫罪。故C选项不选。选项D中,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李四为盗窃后为逃跑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是ABD。

下列情形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某晚,小张与朋友小李喝酒,小李不胜酒力晕倒在地,小张趁机将小李新买的苹果手机装走,该行为构成抢劫罪。
B、甲在回家的路上碰到一位穿着华丽的女士,遂起歹意,正欲实施抢劫的时候发现有警察路过,遂放弃抢劫,该情形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未遂。
C、乙在公园碰见一人,便从背后控制住该人实施抢劫,却发现该人是自己的朋友,于是乙就说是在跟他开玩笑,该情形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
D、某晚,丙在自家附近碰见一老大爷,便上前实施抢劫,共抢得现金200余元,第二天听妻子说昨晚其父被抢,才知道抢得是自己的岳父,遂在妻子的陪同下将钱还给了岳父,小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ABCD。解析:选项A中,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小张先前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构成盗窃罪,故A选项错误。选项B中,甲正欲实施抢劫说明尚未着手,仍在准备阶段,此时因碰见警察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成立抢劫罪的犯罪预备,故B选项错误。选项C中,乙已经着手实施抢劫,发现是自己的朋友,便放弃犯罪,属于实施阶段因意志以外原因停止犯罪,成立犯罪未遂,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丙已经实施抢劫,并且取得财物,达到抢劫罪的既遂标准,已成立抢劫罪,之后虽然将财物归还,只能作为量刑的情节,故D选项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注意】抢劫罪是刑法中的重点考查对象,尤其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大家一定要牢牢掌握。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9 http://www.hljgwy.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5022290号-23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