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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今日说“罚”

发布:2019-06-11 15:22:08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是今日说“罚”,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用书(点击订购)。

 

  常规常考的有五大法律-法理学、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其中刑法、行政法、民法这三大实体法又在这五大法中占据大半壁江山。今天就带领小伙伴儿们梳理一下这三大法中的那些“罚”。在法律中,什么是“罚”呢?其实就是一种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一、民法中的那些“罚”

  1.《民法总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考法:直接让选择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重要程度:1颗星。简单了解即可。

  2.民法中一种特别的“罚”——定金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举例:甲乙签订合同,甲向乙购买100万货物,甲支付定金10万。如果甲方违约了,这10万元就不能要求乙返还;如果乙方违约了,就需要向甲方返还20万(实际上乙方损失10万,因为另外10万是甲方先支付给乙方的)。无论任何一方违约,收到的损失都是定金的数额。

  考法:定金怎样具体适用;定金的数额怎样规定的。

  重要程度:5颗星。非常重要,需要掌握。

  二、行政法中的那些“罚”——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及法定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学理分类有:

  (1)声誉罚(如警告)

  (2)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人身罚(如行政拘留)

  考法:能够判断出哪些属于行政处罚,能够区分行政处罚与刑罚等其他。记忆类。

  重要程度:5颗星。非常重要,需要掌握,并且还得灵活判断。

  三、刑法中的那些“罚”——刑罚

  《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2.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4)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单独适用。

  考法:能够判断出哪些属于刑罚,能够区分刑罚与行政处罚等其他。记忆类。

  重要程度:5颗星。非常重要,需要掌握。

  四、预测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刑种的是:

  A.管制

  B.拘役

  C.罚款

  D.有期徒刑

  1.【答案】C。解析: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不是刑罚的种类。故本题答案为C。

  2.公安局对吴某做出行政拘留,属于:

  A.行为罚

  B.申诫罚

  C.财产罚

  D.人身罚

  2.【答案】D。解析:行政拘留属于人身罚。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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