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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民法-无因管理

发布:2019-06-20 14:31:48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是民法-无因管理,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用书(点击订购)。

 

  在历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无因管理是经常考到的题目,也是我们备考事业单位考试必备的考点;接下来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三个方面,并着重对各个具体知识如何进行考察进行详细地学习讲解,帮助同学们将事业单位中无因管理的考点一网打尽。

  一、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二、构成要件

  (一)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注:“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相反如果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父母照顾未成年子女,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管理;这两种行为都不构成无因管理。

  (二)主观上为他人谋利意思表示

  注:主观意图是有为别人谋利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只为他人的利益,也可以是既为他人也为自己的利益(人我兼顾),但是不可以“纯为自己”的利益。

  【例1】甲见邻居乙的房屋失火,恐火势蔓延到自家,遂主动帮忙救火,因烧伤造成损失200元,则构成无因管理。

  【例2】甲的邻居乙居家搬迁到外地多年,原有房屋已垮塌过半,毫无价值。一日,改房屋失火,甲恐火势蔓延到自家,遂主动救火,因烧伤造成损失200元。因乙的原有房屋是否焚毁对乙而言毫无价值,故甲是“纯为自己”,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3】张三误把李四的羊当成自己的羊饲养了一个月;因为张三没有未为李四谋利的意思表示,所以张三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三)客观上为他人谋利的行为

  注: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应为他人事务,同时管理他人事务应当尽到妥当管理(妥当管理即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尽到了注意义务和做出了应有努力)。

  【例1】张三误把自己的羊当成了李四的羊饲养了一个月;因为张三管理李四事务的行为,所以不构成无因管理。

  【例2】某日晚,张某拾得熟人王某的自行车,就给打电话告知了王某。因为天已经很晚,张某想将自行车放在小区的车棚里,但车棚已上锁,张某只得将自行车推到自己住的单元楼下。第二天一早,王某来取自行车,发现自行车被盗。对于案例中王某的自行车被盗,张某已经做到了无因管理行为的妥当管理,故由王某自行承担损失。

  (四)他人须是特定的人

  注:因为无因管理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债具有相对性,所以无因管理中的他人必须是特定人。

  【例】下大雪后,甲把一条无人管理的道路的积雪用化雪剂来化雪。因为方便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路人,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三、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一)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二)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注:管理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和所受损失是可以要求本人偿还的,但是不可以索要报酬。

  【例】老人乙在路边摔伤,甲花了50元打出租车把老人乙送往医院,为了路上照顾老人乙,甲的手机丢失。1.甲支付的50元出租车费和丢失的手机是否可以向老人乙主张偿还?可以,因为50元的出租车费用,属于因无因管理支付的必要费用;甲丢失的手机属于因无因管理造成的损失,都可以向本人乙主张偿还。2.问若途中老人乙的手机丢失是否能向甲主张赔偿手机?不能。因为此无因管理中甲无义务为乙保管手机。3.甲可不可以向老人乙索要报酬?不可以,因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无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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