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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方式

发布:2019-06-20 14:35:47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务员考试常识需要考生平时多加积累,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是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方式,希望考生能够掌握。更多公务员考试资料详见2020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用书(点击订购)。

 

  一、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方式知识点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方式相关练习题

  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李某无罪。李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县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李某申请国家赔偿前应先申请确认刑事拘留和逮捕行为违法

  C.李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自羁押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D.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李某就赔偿方式进行协商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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