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刑法分则部分——盗窃罪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②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A.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
B. 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
③盗窃特殊物品的处理:
A. 以盗窃罪处理:a.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b.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B. 不以盗窃罪处理:a. 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b. 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c.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罚。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注: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使用的数额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的多次盗窃,指两年内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单独构成犯罪但累计超过三次的盗窃。
一方面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另一方面是户的场所性特征和功能性特征。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另外,也不是任何的入户都涉嫌犯罪,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比如盗窃金额太少、少于200元,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此处的携带,应该严格理解为“随身”携带;此处的凶器,应该严格理解为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1. (单选题)李某将与其有私仇的王某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张某路过见王某不省人事,遂将其所手表偷走,本案中( )
A. 李某,张某构成共同犯罪
B. 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盗窃罪
C. 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构成抢劫罪,
D. 李某,张某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知,李某将王某打昏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有:(1)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知,张某趁王某不省人事,将其手表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单选题)某村村民李四在偷走某石材厂的一台电动机之后,又到赵某家门口偷走了一台电动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李四的行为构成( )
A. 诈骗罪
B. 抢夺罪
C. 盗窃罪
D. 抢劫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题干中李四偷走石材厂的电动机和偷走赵某家门口电动机的行为均满足盗窃罪构成要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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