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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黑龙江省考常识积累:民事主体之法人

发布:2024-04-19 09:14:1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网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民事主体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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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之法人

 

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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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法典》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民法典》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讲解】注意区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以,法人一定是组织,而不是指某一个具体的人。除此之外还需注意,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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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法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一)营利法人

 

  根据《民法典》第76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二)非营利法人

 

  根据《民法典》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讲解】注意,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都会取得利润(盈利),只是取得利润(盈利)的目的不同,营利法人取得利润(盈利)是为了分配给股东,非营利法人取得利润(盈利)则是为了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

 

  (三)特别法人

 

  根据《民法典》第96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讲解】注意,很多同学在做题时容易把特别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分类混淆,特别法人有且仅有四类,详细记忆,注意区分。

 

  【例题】(单选)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特别法人:

 

  A.事业单位法人

 

  B.机关法人

 

  C.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D.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答案】A。解析:根据《民法典》第96条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BCD均属于特别法人,A项并非特别法人,而是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为并列关系。故本题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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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级分类原则。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本次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公共科目需要复习教材的考生可参考2025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用书(点击订购)进行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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