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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定金VS订金

发布:2024-09-19 08:27:12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定金VS订金”。


定金VS订金

 

  定金和订金是一组易混的概念,今天带大家一起来辨析一下。


一、概念区分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订金,是单方行为,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


二、性质区分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三、数额区分


  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四、适用范围区分


  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之中。


五、法律后果区分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解读:订金法律约束力弱,如果出现违约情形,并不会发生直接被没收或需要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得根据实际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来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定金的没收和返还则有法律依据,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约束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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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题巩固】


  (单选)下列哪项不属于法定的担保方式( )。


  A.订金


  B.留置


  C.质押


  D.抵押


  【答案】A。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只是单方行为,不具备担保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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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在考试内容上体现分级分类原则。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本次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公共科目需要复习教材的考生可参考2025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用书(点击订购)进行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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