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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态

发布:2026-03-25 11:13:3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黑龙江公务员考试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态”。


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态

 

  刑法模块是很多学生的“痛点”,要掌握清楚有关刑法的理论,也是很多考生需要下功夫的地方。今天,小编带着大家复习一下刑法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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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预备

 

  (1)概念:行为人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停止形态。

 

  (2)构成标准:

 

  ①时空阶段:预备阶段。

 

  ②停止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

 

  ③行为特征: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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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未遂

 

  (1)概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2)构成标准

 

  ①时空阶段:实行阶段。

 

  ②停止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

 

  ③行为特征:已经着手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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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中止

 

  (1)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2)构成标准

 

  阶段:犯罪中=预备+实行

 

  检验:①放弃看主观——必须自动放弃

 

  ②结果看客观——结果没发生

 

\
4.未完成犯罪的处罚原则

 

  1.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例题】

 

  ·1.(单选题)甲窃取了乙价值5000元的金项链一条,后受良心谴责,在乙发觉前将金项链放回原处。甲的行为是( )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甲已经实行犯罪行为且已经取得财物,犯罪已经完成,犯罪既遂。虽之后又将财物放回原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鉴于其归还财物的行为,在量刑时会有一定裁量。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单选题)甲拿着刀要杀死乙,把乙打晕后,准备拿刀砍向乙时,看到乙的样子可怜,没有忍心下手,便放下刀走了。甲的行为构成( )

 

  A. 犯罪未遂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既遂

 

  D. 未犯罪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根据2021年版《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题中,甲准备拿刀杀死乙,并且已经开始着手,将乙打晕。但是甲在能继续犯罪之时自动放弃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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